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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塑膜网网讯:
日前,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《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》,与之前的相关办法比较,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,扩大了适用范围,大幅提升了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。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有相关办法及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同时废止。
与之前的相关办法比较,新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。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(财务司)负责人介绍,新办法将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、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,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、危险品生产、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,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。
扩大适用范围后,《办法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、非煤矿山开采、建设工程施工、危险品生产与储存、交通运输、烟花爆竹生产、冶金、机械制造、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(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)的企业,以及其他经济组织。
与原管理办法相比,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大幅提升,吨煤升幅高达67%-275%不等。
原有的管理办法规定,高瓦斯、煤与瓦斯突出、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8元,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15元;低瓦斯矿井吨煤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5元;露天矿吨煤安全费用提取不低于3元。在新颁布的管理办法中,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,其中,煤(岩)与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矿井、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,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,露天矿吨煤5元。